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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英联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0-04-2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英联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凌文                           联系电话:0771-5534976

保荐代表人姓名:郭佳                             联系电话: 0771-553497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是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无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无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7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发行人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持续督导期间的主
                                           要注意事项、董监高权利与义务及法律责任、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构建和完善、上市公司
                                                   股票停复牌制度等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
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无                      不适用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
                                            无                      不适用
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          无                      不适用
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原因及解决措施
                                                                      行承诺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是       不适用

    公司控股股东翁伟武、实际 控制人翁伟武、翁 伟炜、翁伟嘉、翁 伟
博、蔡沛侬、柯丽婉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其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股东方平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其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翁伟武、翁伟嘉、方平亦同时承
诺: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
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
比例不超过5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持股限售期结束后,股东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期间公司
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回购股份、赔偿损失的相关     是       不适用
承诺
       1、公司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
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
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本公司承诺按市场价格进
行回购。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
整。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 ,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
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
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
(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
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
股净资产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 作相应调
整,下同),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
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
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
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
或备案手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2,000
万元(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但如果股份
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
的,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
诺。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
歉。
    2、控股股东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控股股东
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
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控股股东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控股
股东将在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
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但如果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
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实施
上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3)控股股东合计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为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不
少于1,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质押股票
贷款等方式)。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继续实
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4)如公司在上述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后启动了股价稳定
措施,控股股东可选择与公司同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或在公司股价稳定措
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再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控股股东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将在前述
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
有),直至控股股东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
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且公司
及控股股东实施完毕股价稳定措施(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
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其将依
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
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其将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
价。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
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
划。但如果公司披露其买入计划后3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
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其可不再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计划。
    (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其将在上市之日起每十二个月内使用不少于其在担任董事和/或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30%稳
定股价。若其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的,则其用于稳定股价的金额将
不少于担任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
薪酬累计额30%的平均值。但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其可停止实施该方案。
    其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
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上述
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及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公司股东减持需满足的条件:在锁定期内,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如发生公司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
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1、翁伟武、翁伟炜、翁伟嘉、翁伟博、蔡沛侬、柯丽婉的减持意向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各自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额的15%。
    2、方平的减持意向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上述股东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额的100%。
    3、公司股东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减持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最低减持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期间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
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规章制度。
    约束措施: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
歉。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其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
有,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其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A股)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后由新老股 东共同享
有。
    2、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后适用的《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草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该
《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应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未做出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
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
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并且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可以降低分红比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
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
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6)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
策做出预案,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 ,董事会还应在相 关提案中详细论证 和说明原
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
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若公司有外部监 事(不在公司担任 职务的监
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并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
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
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1、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股东翁伟武、翁伟炜、翁伟嘉、翁伟博、蔡沛侬、柯丽婉、方
平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2、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满足时,如公司控 股股东及董事(非 独
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则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
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股东翁伟武、翁伟炜、翁伟嘉、翁伟博、蔡沛侬、柯丽婉、方
平未履行上述承诺,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因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其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其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七、其他承诺                                                     是   不适用

    1、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翁伟武、实际 控制人翁伟武、翁 伟炜、翁伟嘉、翁 伟
博、蔡沛侬、柯丽婉承诺: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英联股份未按照国家相关
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相关款
项,从而可能对英联股份 予以处罚或要求英 联股份补缴相关款 项的情形
时,英联股份由此所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处罚、补缴款项以
及其他损失)均由我们共同承担。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更好地维 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翁 伟
武、实际控制人翁伟武、翁伟炜、翁伟嘉、翁伟博、蔡沛侬和柯丽婉已向
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及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未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存在有相
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
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承诺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承诺函出具日始,承诺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
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经营实体(以下
称“其他经营实体”)不开展对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入,
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从事与发行人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
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
发展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
动,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构成新的、 可能的直接或间接 的业务竞
争。
    (3)承诺人将不利用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
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4)承诺人其他经营实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兼任发行人之高级管理人
员。
    (5)无论是由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经营实体自身研究开发的、或从国
外引进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
发行人均有优先受让、生产的权利。
    (6)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经营实体如拟出售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
的任何其他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承诺人承诺
其自身、并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经营实体在出售或转让有关资产或业务
时给予发行人的条件不逊于向任何独立第三方提供的条件。
       (7)若发生本承诺函第5、6项所述情况,承诺人承诺其自身、并保证
将促使承诺人其他经营实体尽快将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欲出售或转让的
资产或业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行人,并尽快提供发行人合理要求的
资料。发行人可在接到承诺人或承诺人其他经营实体通知后三十天内决定
是否行使有关优先购买或生产权。
       (8)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承诺人承诺本人自身、并
保证将促使承诺人其他经 营实体将不与发行 人拓展后的产品或 业务相竞
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承诺人自身、并保证
将促使承诺人其他经营实体将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
争:①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②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
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③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④将相竞
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⑤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9)承诺人确认本承诺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10)承诺人确认本承诺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
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11)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承诺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
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12)本承诺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
承诺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承诺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其将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
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履行完毕相应承诺为止。
       3、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
关联交易出具承诺: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
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 场化定价原则,并 依法签订协议,履 行合法程
序。
    (2)遵守英联股份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英联股份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英联股份
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
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若公司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
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个人所得税缴纳承诺
    2015年1月6日,股东翁伟武、翁伟炜、翁伟嘉、翁伟博、蔡沛侬和柯
丽婉就2013年5月汕头市英联易拉盖有限公司以900万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
资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签署了《个人所得税缴纳承诺函》,承
诺如下:“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英联股份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就上述个人所得
税缴纳事项承担相关代扣代缴义务,从而可能对英联股份予以处罚或要求
英联股份补缴相关税费等情形的,英联股份由此所致的所有经济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处罚、补缴款项以及其他损失)均由我们共同承担。”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2019 年 12月 20日,原保荐代表人郑小民先生因

                                             个人原因离职,无法继续担任持续督导工作的
                                             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开展,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指派保荐代表人郭
                                             佳先生接替郑小民先生负责对公司持续督导工
                                             作,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参见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罗凌文                      郭佳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