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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盐津铺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28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材料,审慎
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新增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新增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
了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
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
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审
议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新收入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
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9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2、本次拟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关联
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3 月 27 日,并同意以 26.47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为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刘定华:                            何红渠:




陈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