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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晖电气: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0-05-13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0-038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五大街 85 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文彪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0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79,566,01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2.16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股东委托的代表人 10 人,代表股份
71,582,1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92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983,9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37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
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及绩效考核方案的
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79,565,2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六、备查文件

    1、《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