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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晖电气: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21-06-16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1-081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五大街 85 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文彪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7,9540,81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2.14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受股东委托的代表人 14 人,代表股份 79,540,
2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14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3,949,94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8.71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3,949,34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61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
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股东大会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 名非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1.1 选举胡坤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9,540,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949,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5%。
    胡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1.2 选举于冰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9,540,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949,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5%。
    于冰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1.3 选举李琳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79,540,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949,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5%。
    李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 名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2.1 选举曹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79,540,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949,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5%。
    曹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2.2 选举赵婷婷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79,540,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949,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5%。
    赵婷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
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如下:

    3.1 选举潘云峰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79,540,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949,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5%。
    潘云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三年。

     3.2 选举凌超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79,540,2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3,949,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97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59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25%。
    当选的 2 名股东代表监事潘云峰先生、凌超先生与 2021 年 5 月 28 日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叶袁婷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