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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晖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31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郑州三
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
场的良好形象。
       (二)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 互
相尊重的良好关系,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
作,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应该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电话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
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
    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
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
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
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
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
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
有计划地安排公司董事长、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
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
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重大事项正式披露后,在适当的时候选择
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
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
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
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
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
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
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前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
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线上沟通交流及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接受新
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
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