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0年4月)2020-04-21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
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
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获选董事、监事分别
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
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
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条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
会的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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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所选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
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
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表决完毕后,由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所得
票数。
第七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
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监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
下情况处理:
上述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
其它候选董事、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候选董事、监事再重
新选举;
上述董事、监事的选举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监事,若经
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监事数,则按本条第(四)、(五)款执
行;
(三)若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两名以上,则按候
选人所得票多少排序,淘汰所得票最后一位后对所有候选人进行重新选举;若当
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仅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一名,或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
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仍然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召开董
事会、监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在前
次股东大会上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仍然有效;
(四)如经上述选举,董事会、监事会人数(包括新当选董事、监事)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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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
并且公司应在 15 日内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再次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
缺额董事、监事;在前次股东大会上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
推迟到新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五)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选举独立
董事时,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按上述操作程序进行选举。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议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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