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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龙药业: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分红规划2020-04-21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的分红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的分红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未来三年分红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
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着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的原则,同
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拟定每年利润分配预
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或邮件沟通、举办
投资者接待日活动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
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
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
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三)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
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
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
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七)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
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十)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
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
    (十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利分配: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在考虑
其自身发展的基础上实施积极的现金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
给公司。
    公司确保控股子公司在其适用的《公司章程》应做出如下规定:
    (1)除非当年亏损,否则应当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向股东分配现金红利,
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2)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行与控股股东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
    本条所称“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投资”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未来三年的分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
次评估,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
定新的《未来三年的分红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2、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环境造成重大
影响,或有权部门出台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下以及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分红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分红规划需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
    3、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规划》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应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公司未来三年分红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