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龙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5-28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审核,谨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收购陕西博华医药有限公司 51%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子公司陕西盘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交易方式收购自
然人张卫杰持有的陕西博华医药有限公司 51%股权,是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做出的决定,
有利于巩固及深化公司现有的产业布局,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
有积极意义。本次收购股权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关于子公司收购陕西博华医药有限公司 51%股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李俊德 任海云 焦磊鹏
2020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