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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盘龙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17  

                                         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陕西

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已预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充分的审查,查阅了相关资料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及充分了解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的学历、专业资格、职

业经历、兼职情况及履职能力等,认为相关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相关提名及聘任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谢晓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张志红先生、

吴杰先生、张德柱先生、黄继林先生、孟重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祝凤鸣先

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吴杰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

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2 年 9 月 16 日为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以人民币 13.3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2.64 万股。




                                         独立董事:牛晓峰 任海云 焦磊鹏

                                                    202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