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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钧达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1-07-19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海南钧达
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拟通
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上饶市宏富光伏产业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宏富光伏”)持有的上饶捷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
泰科技”、“标的公司”)47.35%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饶展宏新能源科
技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饶展宏”)持有的捷泰科技 3.65%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重组”)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
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
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重组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重组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重组的审计机
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重组的
审阅机构;

       5、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重组的资产评估

                                     1
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重组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中除依法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
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加
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
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栾宏飞                 高振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21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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