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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康生化: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1-02-02  

                                关于绿康生化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绿康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绿康生化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根据对相关法律法规的
理解,就贵公司拟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本
次发行”)方案的相关议案涉及合力(亞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
力亚洲”)是否适用关联交易回避表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二、 声明事项

   (一) 本 所 律 师 是 依 据 本 法 律 意 见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存 在 的 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意见,并且该等意见是基于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

   (二)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验证,本法律意见中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法律意见涉及的相关方
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听取了
相关方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
在审查该等文件时,我们假定本法律意见 涉及的相关方均对本所律师作出
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
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
                                          1
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 本 所 律 师 已 对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件 根 据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
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而因客观限制
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
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 本法律意见;

   (五) 本 所 律 师 已 经 审 阅 了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所 需 的 有
关文件和资料,并据此出具专项意见;

   (六) 直至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时,未有任何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观点的新的中国法律颁布或实施;

   (七)本法律意见 仅供公司提交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任何一方均不得
擅自援引、转述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亦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
露本法律意见书;

   (八)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
外,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的含义相同。

三、 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所有假定、声明及公司提供的信息,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洪祖星不再作为本次发行拟定的发行对象

    根据公司的相关公告文件、公司与洪祖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
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及公司的说明,经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
况、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并顺利推动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工作,公司经审慎分析并与相关方进行沟通,
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对象进行修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调整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不超过
35 名(含)的特定投资者。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的
                                          2
认购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30.43%。除上海康怡投资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
发行对象的范围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
    本次发行方案修订后,公司董事洪祖星不再作为本次发行 拟定的发行
对象。

    (二)合力亚洲无需就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 相关事项进行回避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2.2,“以下股东应在股东
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
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五)在交易对
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
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六)
因 与 交易对方或者其 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七)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
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

    根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鉴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拟定的发行对象为上海康怡投资有
限公司,洪祖星已不再作为本次发行的拟定发行对象,合力亚洲与本次股
东大会拟审议的发行方案中的拟定发行对象无关联关系,合力亚洲无需在
本次股东大会中就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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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绿康生化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的盖章页。)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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