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药业: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6-17
证券代码:002873 证券简称:新天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5
债券代码:128091 债券简称:新天转债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 年 6 月 15 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280.00 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8.75 元/股。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分别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确定
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按 8.7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形式: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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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17.0012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1,715.6324 万股的 2.71%。其中,首次授予
280 万股,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39%,占本激励
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88.33%;预留授予 37.0012 万股,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2%,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总数的 11.67%。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 44 人,包括:公司(含
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
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包括《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计划拟授予 占本计划公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位 限制性股票总数 告日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王金华 董事、副总经理 14.3600 4.53% 0.12%
陈珏蓉 董事、副总经理 7.1800 2.26% 0.06%
王文意 董事、商务运营中心总经理 10.3000 3.25% 0.09%
季维嘉 董事、处方药管理部总监 5.0300 1.59% 0.04%
魏茂陈 副总经理 10.3000 3.25% 0.09%
周 伟 副总经理 9.3400 2.95% 0.08%
王光平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9.3400 2.95% 0.08%
曾志辉 财务总监 7.1800 2.26% 0.06%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06.9700 65.29% 1.77%
人员(36 人)
预留 37.0012 11.67% 0.32%
合计 317.0012 100% 2.71%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
月。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授予,则限售期分
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若本次激励计划预
2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 2022 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
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 2022 年授予,则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75 元/股。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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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某一激
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
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A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B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C
解除限售安排 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 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 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
限售比例为 100% 售比例为 90% 售比例为 8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基数,2021 年营业收 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 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
入增长 27% 长 21.60% 长 18.9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基数,2022 年营业收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
入增长 61%;或 长 48.80%;或 长 42.70%;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
基数,2022 年营业收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
入增长 27% 长 21.60% 长 18.9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基数,2023 年营业收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
入增长 100%;或 长 80%;或 长 70%;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
基数,2023 年营业收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
入增长 27% 长 21.60% 长 18.9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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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1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相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若在 2022 年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
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指标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A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B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C
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 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 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
解除限售安排
限售比例为 100% 售比例为 90% 售比例为 8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基数,2022 年营业收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
入增长 61%;或 长 48.80%;或 长 42.70%;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
基数,2022 年营业收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 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
入增长 27% 长 21.60% 长 18.90%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
基数,2023 年营业收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
入增长 100%;或 长 80%;或 长 70%;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
基数,2023 年营业收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 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
入增长 27% 长 21.60% 长 18.9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标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层面设置了三个业绩考核目标。当公
司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A,则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当公司
业绩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B,则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90%;当公司业绩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C,则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80%。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
除限售。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
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
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当年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标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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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激励对象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
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系数 1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公司将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资格,该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二)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财务顾问分别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21 年 4 月 30 日至 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通过内部网站对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
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5 月 20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61)。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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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64)。
4、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六
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与独立财务顾问分
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5 月 20 日、2021 年 5
月 26 日、2021 年 6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八章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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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为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三、本次授予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的说明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
放弃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
划部分激励对象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决定将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的限制性股票
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已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
本次调整无新增激励对象且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获授数量调整,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其比例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 28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不变,仍为 44 人。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公司本次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与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6 月 15 日。
2、授予数量:280 万股。
3、授予对象及人数:44 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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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计划拟授予 占本计划公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位 限制性股票总数 告日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王金华 董事、副总经理 14.3600 4.53% 0.12%
陈珏蓉 董事、副总经理 7.1800 2.26% 0.06%
王文意 董事、商务运营中心总经理 10.3000 3.25% 0.09%
季维嘉 董事、处方药管理部总监 5.0300 1.59% 0.04%
魏茂陈 副总经理 10.3000 3.25% 0.09%
周 伟 副总经理 9.3400 2.95% 0.08%
王光平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9.3400 2.95% 0.08%
曾志辉 财务总监 7.1800 2.26% 0.06%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06.9700 65.29% 1.77%
人员(36 人)
预留 37.0012 11.67% 0.32%
合计 317.0012 100% 2.71%
4、授予价格:8.75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解除限售安排: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
10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
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向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8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8.75 元/股,
则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1 年-2024 年期间的摊销成本情况
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80 2,553.60 806.87 1,074.64 516.04 156.05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
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若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
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
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
况的说明
经公司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内
未发生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七、监事会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11
法、有效。
2、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
的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除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
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0 年年
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将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按 8.7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
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该授
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
设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建立、健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6、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12
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确定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事项、授予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
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
十一、其他事项说明
1、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
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
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将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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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税费。
十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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