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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药业: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事宜的审核意见2021-06-17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
               项及首次授予事宜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对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涉及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事宜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审
核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
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前述激励对象自愿放
弃的限制性股票分配至本次激励计划已确定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次调整无新增激
励对象且不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获授数量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其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仍为
28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不变,仍为 44 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
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未发生变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
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
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
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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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
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并同意以
8.7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4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8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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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事项及首次授予事宜的审核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名:




       安万学               靳如珍               游何宇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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