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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卫光生物: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28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 3 座 3803 室 邮编:518048
         Unit 3803, Tower 3, Kerry Plaza, No.1 Zhongxinsi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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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AJFS2020SZ(20200827)

    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
下简称“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注册并
经中国司法部门批准从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卫光生物”)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了卫光生物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根据卫光生物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卫光
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审查了卫光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本所委派律师得到卫光生物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委派律师认
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
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
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委派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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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卫光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委派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卫光生物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0   年     7   月   3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
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下午 2:30 在广东省深圳
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大道 3402 号公司综合楼 4 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
长张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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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
容与会议公告所载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人员资格

    1、本所委派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了验证。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7,711,884 股,占卫光生物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617%%。其中,中小投资者共计 2 人,代表的股份为 261,884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2225%%。

    3、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张战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和其他相关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并就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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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议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二)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711,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7,711,8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1,8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即为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委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签字并存档。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委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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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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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本所《关于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
                                                                                      任谷龙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于华明




                                                                               ___________________
                                                                                      徐敬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