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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泉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11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在阅读公司提供的相
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议案,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要求,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全
体股东的利益,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本次发行的股票定价方式公允、合理;
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
和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就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
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股东大会有权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代表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
事项,且该授权有利于推动本次发行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或使用违规的情形,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规划是公司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发展所处阶段、
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模式、未来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制订的稳定、
科学的股东分红规划,有利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

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股东回报规划,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   宏    李茁英      董秀琴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