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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泉华:关于初东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的进展公告2020-11-24  

                               证券代码:002885               证券简称:京泉华                  公告编号:2020-056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初东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泉华”)因股东
初东明违法违规短线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向广东省深圳市
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提起诉讼,龙华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2020)粤 0309 民初 6125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2 月 20 日 , 初东明以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增持 公司 股 份 达到
11,721,99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12%。2 月 21 日,初东明买入公司股份
1,353,850 股,卖出公司股份 7,055,500 股,持股比例降至 3.344%。2 月 24 日、
25 日,初东明分别卖出公司股份 2,084,150 股、3,936,191 股,将所持公司股份
全部卖出。股东初东明在首次买入公司股份达到 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前停止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初东明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的上述股票交
易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公司发现上述事实后,积极与初东明联系进行了多次沟通,敦促初东明尽快
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将其在持股比例超过 5%之后买卖公司股票获得收益
的具体情况告知公司,并将相关收益尽快支付给公司。在公司多次催促下,初东
明仍未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未向公司归还短线交易收益。
       因此,公司向龙华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初东明将其短线交易所
得全部收益支付给公司,按人民币 13,370,178.241元计算。2、判令被告初东明
就其延期支付的收益赔偿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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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公司与诉讼代理律师向第三方收集证据计算所得,原诉讼请求暂按 4,462,227.30 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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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报价利率 4.05%计算,期限自 2020 年 2 月 26 日起至收益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初东明承担。
    本次诉讼的前期披露情况:参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
披 露 媒 体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2020 年第三季度报
告正文》(公告编号:2020-054)之“第三节重要事项”。

    三、本案判决情况
    根据《民事判决书》情况陈述,龙华法院认为:本案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
纷。初东明累计持有京泉华公司股票达到 5%以上,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提交书面报告,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
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京泉
华要求被告初东明退还股票收益 13,370,178.24 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
持。被告初东明未及时退还收益,视为对原告京泉华资金的占用,依法应支付相
应的利息,经核算,原告京泉华的利息诉请未超出法定范畴,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初东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收益 13,370,178.24 元,并支付自 2020 年 2 月 26 日起至前述款项
付清时止的利息(以 13,370,178.24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05%计算)。案件受
理费、保全费,由被告初东明负担。
    如果被告初东明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利息。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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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本次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可能存在被告上诉情况,若无被告上诉
情况,公司将根据上述判决的执行情况确认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以上案件后续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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