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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泉华: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4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
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所有文件,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方案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会提出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及对外担保
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的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就京泉华公司编制的 2020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
表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经审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也未对控股股东及其所
属企业提供担保;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
及余额均为 0 元;报告期内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 元。公司能够严
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
险,保障了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制定的工资核定办法有关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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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激励规定执行,考核激励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勤勉尽职。2021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
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
薪酬的议案》的内容。
    四、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
规模需要作出的,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
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的不良影响,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外汇交易。同时,公
司已建立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了相关业务审批流程,业务处
理会计核算原则合法合规合理。我们认为,公司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符合
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且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机制;董事会审议
该事项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对目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保证了资产的安全
和完整,提高了管理效能,保证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一贯的、严格执
行,基本达到了内部控制的整体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应当前公
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
的控制发挥了较好作用。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要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
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
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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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
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上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
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经核查,我们同意:聘任辛广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任董事会秘书,
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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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 宏                    李茁英                        董秀琴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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