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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8-04-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吕瑜刚                            联系电话:021-38966588
  保荐代表人姓名:牟晶                              联系电话:021-3896691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6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交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深交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交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7 年 7 月 7 日
                                                          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
                                                          人员买卖股票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增减持股票的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具体条件、时间、比例、相关承诺以及信息披露要
                                                          求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                    无                                不适用
 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积极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配合保荐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吴宪、何征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是                 不适用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2
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发行人股份”或“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       是   不适用
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黄昌华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其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         是   不适用
该部分股份。
杭州南海成长投资合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是   不适用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深圳市荣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是   不适用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于虹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
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是   不适用
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张尊昌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是   不适用
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股份。
邓健岩承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陈瑜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张亮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         是   不适用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前述公司股份。
姜澜、王文跃、王占宝、吴永亮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所持荣桥
投资的出资额以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         是   不适用
有的前述公司股份;(2)本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
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张亮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
在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不超过
                                                                       是   不适用
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 25%,每年转让的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3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
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投资
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其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
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通过荣桥投
资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其所持荣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
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3)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
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4)对于其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
(1)项承诺外,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陈瑜承诺:(1)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
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是   不适用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于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深圳市荣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承诺:于锁定期届满后转让公司股份
                                                                    是   不适用
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邓健岩承诺:(1)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于锁定期届
满后转让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进行转让。
张尊昌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
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银桥
投资全部股权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投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本人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占其所持银桥投资
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银桥
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是   不适用
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不超过
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荣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
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投资
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



                                               4
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3)于锁定期届满
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进行减持。
于虹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
在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银桥投资的股权不
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 25%,每年转让的本人通过银桥投资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银桥投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
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
权占其所持银桥投资全部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通过银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银桥投资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荣桥投资的出资额不超过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资额的
25%,每年转让的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荣桥
投资全部出资额对应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荣桥投资出资额及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     是   不适用
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其所持荣桥投资的出资额占其所持荣桥投资全部出
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 50%,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通过荣桥投资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其通过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3)分别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投资所持公司股份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
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其所持银桥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和荣桥
投资的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
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通过银桥投资和荣桥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5)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
述承诺。
杭州南海成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1)所持公司股份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
                                                                    是   不适用
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2)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
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
黄昌华承诺:(1)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
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是   不适用
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其于锁定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
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减持。
深圳市银桥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是   不适用



                                               5
持的,其每年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减持的股份数量由其根据公司经营、资本市场、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
进行综合分析后决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吴宪、何征承诺:(1)锁定期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或/及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占其所持发
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2)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是   不适用
于发行价,则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3)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每年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其于锁定
期届满两年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依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4)对于已作出的上述承诺,除第(2)项
承诺之外,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就稳定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价事宜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后三年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
同)时,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
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自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
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作出决
议,且该等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
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审议通过。前述回购股份方案将在上述启动稳
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并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
且公司回购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    是   不适用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股份
方案后,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自办理完毕前述审批
或备案手续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启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
购股份方案。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公司回购
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
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货币资金(不含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的 20%,且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2%。4)若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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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条件,是指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值,或者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市条件,下同)已满足,则公司可终止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
并自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回购股份
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条件,则仍由公司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若在回购股份方案实施过程
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可终止实施上述回购股
份方案。若回购股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后,本公司
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
日起 6 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
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不包括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
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回购股份方案执行。(6)若公
司新选举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
等新选举的董事或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发行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7)若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条件时,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的,则公司将及时公告未
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吴宪、何征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
施(不包括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
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 个月内,其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
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
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
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或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未获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
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时,公司控股股东
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
                                                                     是   不适用
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1)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
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本次增持股
份的具体增持方案,且该等增持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
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并依法办理所需的审批手续。
自前述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应当实施前述增持
方案,并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行为
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控股股东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每次增持股份的数
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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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控股股东可终止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
并自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增持股份
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条件,则仍由公司控股股东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若在增持股份方案
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控股股东可终
止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若增持股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或实
施完毕后,公司控股股东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
以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股份方案。(4)若
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不包括增持股份方案
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次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后,
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以及满足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增
持股份方案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增持股份方案执行,
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一会计年度用以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公
司控股股东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且每 12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②超过前述条件的,
有关增持股份方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增持股份方案。(5)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
股份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控
股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非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
上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6)若
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
承诺,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
非归属于公司控股股东的原因外,公司控股股东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起,
公司有权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7)公司股东大会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
时,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何征、吴宪、于虹、张亮、赵莹莹承诺: (1)若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
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且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买入公司股份的方案。自公司公告前述方案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公
                                                                    是   不适用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实施前述买入公司股份的方
案。(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单次用于买入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其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实际取
得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单次买入股份的数量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2%。(3)若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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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
 实施上述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前述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内予以公告。但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
 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股份方案。若在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过程中公
 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可终止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前述方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
 份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买入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
 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 个月内不再启动买
 入公司股份方案。(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买入公司股
 份方案(不包括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者前次买入公
 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条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买
 入公司股份方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单一会计年度内买入股份
 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②超过上述标准的,买入公司股份方
 案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条件的情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
 述原则实施买入公司股份方案。(5)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
 于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公司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
 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事实发生的当月起,向公司领取半薪,直至其采
 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6)公司董事承诺就公司稳定股价的
 具体方案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
                                                                       无
  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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