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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沃特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7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我们认为,公司《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
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迎彦                     潘玲曼                    杨     柏




                                                       201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