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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嘉盛: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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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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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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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在指定媒体发布的《深圳

 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

 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履行了相关通知和公告程序。

     根据《会议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市花路 10 号东方嘉盛大厦 6 楼会议室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12 月 15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0 年 12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100,986,700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250 %,均为现场出

席。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47,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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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342 %。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

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公告》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表决,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子公

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0,98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7,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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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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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东方嘉盛供应链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熊    川




                                                 ___________________

                                                        王    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