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尔: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11
证券代码:002892 证券简称:科力尔 公告编号:2017-025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1 月 10 日(星期五)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10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9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卓越时代广场一期
1501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聂葆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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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2016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召开程序合法、合规。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56,962,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8.13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6,649,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7.76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13,6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3751%。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
代表股份 673,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80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6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307%。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13,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751%。
3、出席/列席会议人员:
董事:聂葆生、唐毅、郑馥丽
监事:刘中国
董事会秘书:李伟
高级管理人员:李伟、唐新荣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现
场
见证。
副董事长聂鹏举因工作出差委托董事长聂葆生出席本次会议,独立董事王
辉、监事蒋耀钢、王煜、财务总监汪存兵因工作原因未列席本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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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的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
决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6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96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 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会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王彩章律师、张韵雯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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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尔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