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通热力: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5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本次重大资产收购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就此编制了《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根据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等相关材料后,经审慎分析,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重大资产收购及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1、本次重大资产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大资产收购方案及签订的
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重组方案合理,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取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后即
可实施。

    2、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重大资产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依据具有证券业

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
重大资产收购组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4、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

                                   1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规则,符合
重大资产重组的实质条件,本次重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无重
大法律政策障碍。

    5、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意龙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以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
大资产收购事项的总体安排。

    6、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重大资产收购各方及
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
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本次对标的资产的评估中,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
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
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
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
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
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
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交易标的评估定价公
允。

    7、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赵一波先生已就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规范

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公司独立性等方面出具了相关承诺,这些行为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8、我们经审慎研究和独立判断,认为本次重大资产收购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有利于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及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公司在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
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2
    9、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为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制定了详尽的可行措施,相
关主体出具了承诺并在本次交易的相关披露文件中进行充分提示和详细披露。公
司采取的措施合理得当,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效益。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公司进行本次重大资产收购。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促进
全资子公司业务顺利开展。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

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
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孟庆林                               许   哲




      芮   鹏                              徐福云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