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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恒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12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4号》”)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贵州川恒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
第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
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19年限制
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
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业已成就。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19年11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9名激
励对象授予77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北忠                                 朱家骅




    佘雨航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