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2022-07-30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3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贵州福麟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麟矿业”)已于
2021 年末完成收购关联方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泉磷矿”)原
持有的小坝磷矿山采矿权、新桥磷矿山采矿权、鸡公岭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
因采矿权及相关资产转让时,福泉磷矿持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部分不动产为划
拨用地,尚不具备转让条件,故该部分资产未列入转让资产标的范围。前述不动
产由福泉磷矿于近日完成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相应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为
便于福麟矿业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福麟矿业将收购前述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动
产。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 825.57 万元,双方以
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对价。交易双方尚未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本公司将根据该
事项进程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因福泉磷矿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澳美牧歌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90%的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福泉磷矿为本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3、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
段浩然、彭威洋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事项
已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无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福泉磷矿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216340880H
法定代表人:肖勇
注册资本:284,900 万元
成立日期:1981 年 11 月 20 日
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高坪乡英坪村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磷
矿石产销;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矿山机械经销;进出口贸易。(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实际控制人:李进、李光明
2、福泉磷矿历史沿革可查见公司已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
编号:2021-016)。
3、截止 2022 年 6 月,福泉磷矿经营情况:
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11,627.66 营业收入 37.51
负债总额 25,343.34 营业利润 -778.69
净资产 -13,715.68 净利润 -778.27
注: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福泉磷矿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其他法人。
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资产为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房产对应土 土地使
序 权利类 宗地面积 土地使用权使
面积(㎡) 产权证号 地使用权性 用权取
号 型 (㎡) 用期限
质 得方式
1 房屋所 1035.12 黔(2022)福泉市不 住宅用地 2971.00 2022-6-13 至 出让
有权 动产权第 0006462 号 2092-6-12
房屋所 黔(2022)福泉市不
2 1035.12
有权 动产权第 0006463 号
房屋所 黔(2022)福泉市不
3 1035.12
有权 动产权第 0006465 号
房屋所 黔(2022)福泉市不
4 31.16
有权 动产权第 0006473 号
房屋所 黔(2022)福泉市不 2022-6-13 至
5 359.97 工业用地 2912.40 出让
有权 动产权第 0006460 号 2072-6-12
房屋所 黔(2022)福泉市不
6 669.8
有权 动产权第 0006532 号 商务金融用 2022-6-13 至
1441.10 出让
房屋所 黔(2022)福泉市不 地 2062-6-12
7 942.54
有权 动产权第 0006533 号
房屋所 黔(2022)福泉市不 2022-6-7 至
8 105.85 工业用地 150.92 出让
有权 动产权第 0006023 号 2072-6-6
房屋所 黔(2022)福泉市不 2022-6-13 至
9 159.32 工业用地 291.81 出让
有权 动产权第 0006021 号 2072-6-12
房屋所 黔(2022)福泉市不
10 10.92
有权 动产权第 0006028 号 2022-6-13 至
工业用地 991.07 出让
房屋所 黔(2022)福泉市不 2072-6-12
11 314.96
有权 动产权第 0006029 号
土地使 黔(2022)福泉市不 2022-6-17 至
12 328.76 工业用地 328.76 出让
用权 动产权第 0006474 号 2072-6-16
土地使 黔(2022)福泉市不 2022-6-17 至
13 178.83 工业用地 178.83 出让
用权 动产权第 0006186 号 2072-6-16
土地使 黔(2022)福泉市不 2022-6-7 至
14 68.00 工业用地 68.00 出让
用权 动产权第 0006193 号 2072-6-6
土地使 黔(2022)福泉市不 2022-6-13 至
15 656.80 工业用地 656.80 出让
用权 动产权第 0006022 号 2072-6-12
前述标的资产均已取得权属证明,不存在权属瑕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1、标的资产经中瑞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贵州
福麟矿业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收购所涉及的贵州省福泉磷矿有限公司位于福泉
市道坪镇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瑞国际资评报字
[2022]第 0113 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
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825.57 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编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率%
1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 4,804,243.31 4,862,200.00 57,956.69 1.21
2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159,472.00 3,393,500.00 2,234,028.00 192.68
3 资产合计 5,963,715.31 8,255,700.00 2,291,984.69 38.43
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较大的主要原因为:福泉磷矿土地使用权原通过划拨方
式取得,现由福泉磷矿履行相关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变更
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根据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确定,划拨使用阶段三通一平等相关工作所支付的费用未计入土地、房屋价值,
因此经评估后土地使用权价值增值较大。
2、本次交易以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转让的标的资产主要为福泉磷矿持有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该部
分不动产转让至福麟矿业后,主要用于满足福麟矿业日常经营管理使用,满足福
麟矿业员工就近办公、住宿需求。
2、本次收购的资产为福麟矿业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不动产,有利于解决福
麟矿业员工办公、生活等场所需求,办公场所与矿山距离较近,有利于日常工作
沟通交流。关联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价格定价公允。
3、因福泉磷矿及福麟矿业少数股东均涉及国有企业,尚需履行相应的审议
手续,在取得福泉磷矿及福麟矿业各自股东决定书前,本次交易能否实现尚存在
不确定性。
4、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尚未签署,公司将根据交易的进展情况持续进行信
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本年初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未与福泉磷矿发生任何关联交易。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前 12 个月内本公司与该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376.03 万元,该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七、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因福麟矿业收购关联方福泉磷矿采矿权及
相关资产时,福泉磷矿持有的部分不动产尚不具备转让条件,故该部分资产未列
入转让资产标的范围。现该部分不动产已具备转让条件且为便于福麟矿业日常经
营活动开展,拟由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持有的该部分不动产,标的资产评估价
值为 8,255,700.00 元。本次资产转让以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对价,交易对价公平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一致同意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段浩
然、彭威洋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应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因福麟矿业收购关联方福泉磷矿采矿权及相关
资产时,福泉磷矿持有的部分不动产尚不具备转让条件,故该部分资产未列入转
让资产标的范围。现该部分不动产已具备转让条件且为便于福麟矿业日常经营活
动开展,拟由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持有的该部分不动产,该部分不动产评估价
值为 8,255,700.00 元。本次资产转让以评估价值作为交易对价,交易对价公平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关联董事
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一致同意该资产收购事项。
八、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如下: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福麟矿业收购福
泉磷矿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段浩然、彭威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本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
见及独立意见。本次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截至目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系因福麟矿业收购关联方福泉磷矿采矿权及相关资产时,
福泉磷矿持有的部分不动产尚不具备转让条件,故该部分资产未列入转让资产标
的范围。现该部分不动产已具备转让条件且为便于福麟矿业日常经营活动开展,
拟由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持有该部分不动产。本次资产转让以不动产评估价值
作为交易对价,交易对价公平合理。公司与福泉磷矿基于该原因进行关联交易不
具有可持续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且定价依据合理,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福麟矿业收购福泉磷矿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麟矿业收购福
泉磷矿相关资产的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