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力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1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中大
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力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中大力德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
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安信证券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董事会各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记录、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以及各项业务和规章管理制度,并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
人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和交流,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
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及
全资子公司宁波中大创远精密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嘉富得(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宁波甬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发
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信息披露、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业务层面的人
力资源、财务报告、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与付款、生产与成本、销售与收
款、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担保业务。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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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收款等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
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下称“评价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事 项 评价基准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潜在 基准1%≤错报金额 错报金额<基准
营业收入 错报金额≥基准3%
错报 <基准3% 1%
资产总额潜在 错报金额≥基准 基 准 0.5%≤ 错 报 金 错报金额<基准
资产总额
错报 1.5% 额<基准1.5% 0.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
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
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
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直接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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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净资产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0.5%但小于1.5%,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5%,
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重大缺陷迹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败;违犯国家法律、法
规;重大偏离预算;制度缺失导致系统性失效;前期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
整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
重大的情形。
重要缺陷迹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对公司经营产生中度影响;违犯行业规
范,受到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处罚;部分偏离预算;重要制度不完善,导致系统
性运行障碍;前期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媒
体负面新闻对公司产生中度负面影响;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的重要情形。
一般缺陷迹象: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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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会计师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出具了中汇会鉴[2019]118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中大力德按照《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8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部控
制。《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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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中大力德智能传动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翊维 阴 豪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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