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派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1-19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
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
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的谨慎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
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董事会审议。
(二)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部门职责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公司决策机构审议额度范围内审批外
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负责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
(一) 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
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
(二) 审计部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对外汇市场、外
汇汇率走势等进行研究,对拟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
交割期限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总体方案,根据审批权限报送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 财务部门根据货币汇率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批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内,制订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方案,经董事长批准
后实施。
(三)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具体交易方案进行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
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 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并检查交易记录,及时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财务部
门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长报告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情况。
(五) 公司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总体方案及额度,在已经董事长审批同意的套期保值具
体交易方案范围内,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约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交易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出现重大风险,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或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门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由董事长做出决策。同时
财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及时传递至董事会秘书及审计部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前述风险控制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外
汇价值变动与套期保值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亏损金额每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
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执行。
青岛英派斯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