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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铭普光磁: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14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3-027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13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13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 157 号东莞铭
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先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81,003,48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1,520,000 股的 38.2959%。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2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1,520,000 股的 0.0119%。
    1、现场会议情况
    参 加 本次 股东 大会 现场 会 议的 股东 及股 东代 理 人共 5 人 ,代 表股 份
80,997,3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1,520,000 股的 38.293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1,520,000 股的 0.0029%。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
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997,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746%;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2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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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997,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1746%;反对 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2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张梅林、刘丽萍;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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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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