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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01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会议
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及《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本次聘任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的个人履历和相关材料,我
们认为本次被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胜任所聘
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之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具备与其行使职
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本次公司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何承军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李翠翠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毛蕴诗(签名):




                                                      202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