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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9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会议
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权益工具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2020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为 2020 年 10 月 28 日,
并同意向 155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 15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7.51 元/
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魏志华(签名):




    罗中良(签名):




    毛蕴诗(签名):




                                                     2020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