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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阳集团: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5-21  

                        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1-030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0,600股不
享 有 参 与 利润 分 配 的权 利 。公 司2020 年度 利 润 分配 方 案 为: 以 公司 总 股 本
473,100,000股扣减回购专户20,600股后的股本473,079,40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共计派发94,615,880.00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199991
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本次现金分红金额/公司总股本,即0.199991元/股
=94,615,880.00元/473,100,000股)。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9991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
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股利2.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通过回
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未来实施分配方
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
后的股本。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证券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0,600
股(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001,027股扣减公司2020年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2,980,427股),按公司总股本473,100,000股扣减回购专户所持股份后的股本
473,079,40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现金分红金额为94,615,880.00元(含税)。公
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及回购证券专用账户股份如发生变动,
则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按照
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金额进行调整。
       2、自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 除已回购股份
20,600股后的股份数473,079,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
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
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5月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1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1
年5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062         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
     2    08*****582         中山中科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3    08*****486         珠海横琴中科白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1年5月19日至登记日:2021年5月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控股股东惠州市华阳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
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果在禁售期满后,在
不丧失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其存在对所持公司的
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上述禁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
可进行减持:(1)上述禁售期届满且没有延长禁售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禁售
期,则顺延;(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其已经全额承担了赔偿责
任;(3)其进行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的,发
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13.69 元/股,2017 年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 2.5
元(含税),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前述股东承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13.44 元/
股;2019 年权益分派每 10 股派 1.0 元(含税),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前述股
东承诺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13.34 元/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前述股东承诺的
减持价格将调整为不低于 13.14 元/股。
    2、考虑到公司回购证券专用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公
司 本 次 实 际现 金 分 红的 总 金额 = 实 际参 与 分 配的 总 股 本× 分 配比 例 , 即
94,615,880.00元=473,079,400股×0.20元/股。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
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
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
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199991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本次
现金分红金额/公司总股本,即0.199991元/股=94,615,880.00元/473,100,000
股)。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
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9991元/股。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将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
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前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13.40 元-
本次每股派息额 0.2 元=13.20 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前的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6.65 元-本次每股派息额 0.2 元=6.45 元/股;预留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调整前的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17.51 元-本次每股派息额 0.2 元
=17.31 元/股。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并披露。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A
区集团办公大楼
    2、咨询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李翠翠
    3、咨询电话:0752-2556885
    4、传真电话:0752-255688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