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奥士康: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5-20  

                         证券代码:002913              证券简称:奥士康        公告编号:2023-027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
间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1 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 2 栋-2A-3201。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
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
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
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涌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99,61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2.897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9,002,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62.705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1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1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92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1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923%。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金杜(深圳)
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
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5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9%;反对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3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5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9%;反对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3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5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9%;反对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3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60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反对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28%;反对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60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5%;反对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28%;反对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7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07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91%;反对 54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733%;反对 540,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2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56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54%;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071,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91%;反对 540,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0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9,5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9%;反对 7,0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5%;弃权 3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

     三、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王龙基先生、陈世荣先生、刘火旺先生做了 2022 年
度独立董事述职。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刊载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章玉婷、蹇福阳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
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