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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欣氟材: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11-0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上市公司股东行使表决
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向全体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
使表决权。
    第五条    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
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投票议案类型、投票方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将至少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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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召开前提前十天提出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对临时提案将按原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审议事项的顺序连续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
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
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首日的二个交
易日之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
号、股份数量等。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核对并确认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中的股东大会议案、回避表
决议案及回避股东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
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
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
代码为“362915”,投票简称为“中欣投票”。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
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五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
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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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
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二)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三)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七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
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 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 者名
义持有人。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
一议案填报委托人(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八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
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公司任一股东账户参
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
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
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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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
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
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
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一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
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公司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为限进行投票,如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
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
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
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
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
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
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
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同时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
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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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
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
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
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六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
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
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
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
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
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计计
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
据、合并计算数据及其明细。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
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分别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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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发生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
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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