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11-09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
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为“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规定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规定的
已经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
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并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四)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
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且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舞蹈
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部交易
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公司及控股股东、司机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主要包括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第八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应当对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经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修
改募集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
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提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
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定、完整性的责
任。
第四章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
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经营业绩
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
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
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以下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二)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
(三)半年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
(四)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其经营业绩出现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应
披露业绩预告,但属于下列比较基数较小情形的,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可以豁
免披露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二)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4 元;
(三)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四)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者等于 0.02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明确业绩的
变动范围、盈亏金额区间等,不得采用措辞模糊的表述,如“一定幅度”“较大幅
度”“较高”等词 语来代替。
公司可以通过区间或者确数两种方式进行业绩预计,对于以区间方式进行业绩
预计的, 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区间最大不得超过 50%,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
下限金额] 应不超过 50%。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后,应当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者财务状
况与此前预计的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因净利润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
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差异较大是指通过区间方
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或者低于原预告区
间金额下限 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业绩预计的,最新预计金额与原预告金额相比
变动达到 50%以上。
(二)因净资产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
不低于零。
(三)因营业收入指标披露业绩预告的,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预计的本期业绩;
(二) 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 董事会的致歉说明;
(四)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
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二十四条 存在需要对已发布业绩预告进行修正情形的,应当在以下期限内
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一)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次年的 1 月 31 日;
(二)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4 月 15 日;
(三)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7 月 15 日;
(四)前三季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应不晚于报告期当年的 10 月 15 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对其前三季度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当同时
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以及第三季度(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
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
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
绩被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拟发布第一季度业绩预告但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
披露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
润总额、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
指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
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
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
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
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
盈利预测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根据《上市规则》达到披
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告和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公告、重大事件公告、澄清公告、分配
公告、发行新股及债券公告、公司认为需要披露事宜的公告等。
第三十二条 前条所指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事项。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
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
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落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此项职
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
第四十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
的情况核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进行回复,并根
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文件,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
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财务部门应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供的文件、数据应由具体经办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核实并签字。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其他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及时通报给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
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提前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报披露时间;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包括子公司在内的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定
期报告编制工作的内容、要求和进度安排;
(三)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初稿送交全体董事(年度报告初稿应同时送
达监事会)审核,并根据董事、监事会的反馈意见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五) 定期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公告全文。
第五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发生或已披露重大事件有重
要进展及变化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
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信息类别和重要性、信息关
联性及时通知董事长、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
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
说明书等除载于前条指定报纸外,还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公司网站上披露经营性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不能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向证监会备案,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实行文字和电子文档存档管理,由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相关履行职责的
记录和文件、资料编排后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管(自己可保存复印件),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应给上述人员出具签收单。
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
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心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
向新闻媒体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媒体或
内部刊物提供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重大资产、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的新闻稿需提
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六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利用所获得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通过业
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
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
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
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
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八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公开披
露日期而上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应注明“未经审计、注
意保密”字样。
第六十九条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
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或公司规章制度
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因前述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
究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释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
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二)“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
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
括: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
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1、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称重大事件;
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9、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或未尽事宜按照该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
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
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
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
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