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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奥博: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25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审慎以及对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并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合理、定价方式公允,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
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
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加速推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目标
和战略规划的实现,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XYZH/2020SZAA20002”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
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订了《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
制的《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
划》。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独立意见
    为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
公司制定了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填补回报措施,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填补回报措施作出了有关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
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
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明
刚先生、实际控制人明景谷先生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对象,因此本次非公
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

    1、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是: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不含定价基准日当天)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若发生
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底价将作相应
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
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明刚先生、实际控制人明景谷先生不参与本次发
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按照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
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则不参与本次认购。明刚先生将以
现金方式认购,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含本数);明景谷先生将以现金方式认
购,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含本数)。若假设实际控制人明刚及明景谷未参与
本次认购,则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
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也不会低于 32.33%,高于第二大股东所持公司
股份 14.70%的比例,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公司与明刚先生、明景谷先生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相关约定公平、合理,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前已经我们事前审查
并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
按有关规定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集、召
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方案合理,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并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汪旭光(签字):




    郑馥丽(签字):




    张清伟(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