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4-28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作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于会前收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所要审议相关事项,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总结及 2020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当的
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制度、《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二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独立董事签署页)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春歌 梅 涛 曾学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