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西威: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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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577/FY/2020-461
致 : 惠 州 市德 赛 西 威汽 车 电 子股 份 有 限公 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市德赛西威汽
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德赛西
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 所同意 将本法 律意见 书作为 公司本 次股东 大会的 法定文 件予以 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召 集 与 召开 程 序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与地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4:50 在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和畅五路西 103 号德赛西威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TAN CHOON LIM(陈
春霖)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上午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综上,本 所律 师 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召集 人 与 出席 人 员 的资 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1.经 本所律 师核查 ,出席 本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 议及参 加网络 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数为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439,014,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9.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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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 所 律 师 根据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深圳 分 公 司提 供 的截 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 15:00 公司的《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427,5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7.7273%。
通 过 网 络 投票 系 统进 行 投票 的 股 东资 格 已经 由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
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 投 票 系 统 投 票的 股 东 共 计 2 名 , 代 表 公 司有 表 决 权的 公 司 股 份数 额
11,514,9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2.0936%。
2.出 席本次 股东大 会的人 员除上 述公司 股东及 股东代 理人外 ,还包括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和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 本 次 股东 大 会 的表 决 程 序及 表 决 结果
( 一 )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程序
本 次 股 东大 会 以现 场 投票 与 网络 投 票相 结 合的 方式 进 行表 决 。出席 现
场 会议的 股东 及股东 代理人 以记名 投票方 式对 会议通 知中列 明的事 项进
行 了 逐 项表 决, 本 次股 东 大会 审 议事 项 与会 议通 知 列明 事 项相 符。 本 所律
师 、 股东 代 表和 监 事代 表 共同 对 现场 投 票进 行了 监 票和 计 票。 网络 投 票按
照 会 议 通知 确 定的 时 段, 通过 网 络投 票 系统 进 行, 网络 投 票结 束 后, 深圳
证 券 信 息有 限 公司 向 公司 提 供了 网 络投 票 表决 结果 。公 司合 并 统计 了 现场
投 票 和 网络 投 票的 表 决结 果 ,并对 中 小投 资者 的 表决 情 况进 行 了单 独 统计 。
( 二 )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结果
根 据 现 场投 票 和网 络 投票 的 合并 统 计结 果 ,本 次 股东 大 会的 表 决结 果
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014,9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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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4,233,0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014,9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4,233,0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014,9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4,233,0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 通过《关于提取 铺底流动资金 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9,014,91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4,233,0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综 上,本 所律师 认为,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表决 程序、 表决结 果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 结 论 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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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许成富
负责人:
马卓檀 程 静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