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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赛西威: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1年5月)2021-05-22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稳定、快速、健
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
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
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按照工作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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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销货和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
  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
  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依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
  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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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
  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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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
  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
  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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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机构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
  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二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
  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
  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
  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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