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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永长征: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10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出具了鉴证报告。
公司编制的《贵州泰永长征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体系相对比较完备,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
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公司内部控制各项重点活动能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未发现有违反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指引的情形发生。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能真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符合公司的实
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实际开展业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该方案,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议案及关于预计公司 2020 年度关联
交易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属正
当的商业行为,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作出有关关联交易决议的过程中,履行了
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关联董事依据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给公司的持续经营带来重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我们同意该方案。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关于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能够勤
勉尽责,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及提供其他相关财务鉴证工作。我们同意续聘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认为: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制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方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19 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我们查阅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0]002321
号),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核查,我们认为:
    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具
体资金往来情况详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20]002321 号)。
    公司 2019 年度内的担保履行了法定的审议和披露程序,担保行为符合证监
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
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九、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目前经营和财务
状况稳健,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
前提下实施的,将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该项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
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
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为
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
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十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延期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没有违反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延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
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炳华             熊楚熊           王千华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