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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永长征: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16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0-066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20 年 9 月 9 日(星期三)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 F 栋
4 楼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正乾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8,426,5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4128%。
    (1)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 128,426,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412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股东
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1)现场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9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宋幸幸律师、赵国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
并通过了全部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426,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8,426,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
反对 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000%;反对 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的宋幸幸律
师、赵国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贵州泰永长征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
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