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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建通信:监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6月)2018-06-07  

						                     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议事与依法行使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润建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

规则。本议事规则一经实施,对全体监事和监事会的运作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实行监事责任追究制度和监事资格取消制度。监事

应当以高度的谨慎和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监事会决策失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有过失的监事应承担赔偿责任。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如遇因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颁布和修订以及《公

司章程》的修改,致使本议事规则的内容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公司监事会应及时召开会议修订

议事规则。在监事会召开正式会议修订议事规则之前,议事规则中前

述涉及相抵触内容的条款自动失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设立,是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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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

依法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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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监事会印章,对监事会日常事务负

责,负责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建

立良好的工作与沟通关系。

    第八条 监事出席公司股东大会,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

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

和说明。

    第九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

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情况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须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

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股东大会对监事会的授权

    第十一条 程序审查权

    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程序审查: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查股东大会审议或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是否合乎

法定的程序;

    (二)审查董事会及经理层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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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监督审查权

    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审查:

    (一)对公司有关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贷款、担保等事项

进行监督审查;

    (二)对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提起

诉讼的议案进行监督审查;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绩效评价

及薪酬方案等进行监督审查;

    (四)对公司的内部审计报告进行监督审查;

    (五)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

说明意见进行监督审查;

    (六)对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提案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三条 内控核查权

    为保证公司制定的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并达到预期的目的,股东

大会授权监事会对以下几方面具有核查权:

    1、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体系、风险防范体系运行情

况进行核查;

    2、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拟提交的各种报告、方案、文件等资料,

或者用以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建议罢免权

    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拥有对违法、违纪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向股东大会建议罢免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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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对监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一节 召集与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指定一名联系人(以下称“监事会联系人”),

由监事会主席提名,经监事会决议通过。监事会联系人承办监事会主

席交办的工作,负责监事会会务工作。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社会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者

被有关部门公开谴责时;

    (六)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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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联系人应当

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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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

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

真至监事会联系人。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当半数以

上的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主席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事项,监事会主席应

予采纳并立即通知其他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安排监事会联系人立即通知相关监事

出席会议,如监事会联系人未通知或无法通知到相关监事或通知到后

且在会议召开日次日上午上班时间出席会议人数仍然未达到过半数

的,监事会会议可以依法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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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应

当亲自签到,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节     会议议案

    第二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

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

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

管理的决策。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需要提交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应预先

提交监事会联系人或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联系人或监事会主席汇集

分类整理后交召集人审阅,对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

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的,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向

提案监事作出解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

行表决确定。

   议案资料应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

关人士。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并且应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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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议案由会议提议者准备和提出,报

经监事会主席审查同意后,与会议通知一并发出。

    第二十八条 一般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会议通知所列的议程进

行,但对于已列入议程的议案所涉的补充、修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对议程外的议题,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三节     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议事内容如下: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检查情况;

   (二)查阅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报告、财务预(决)算

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的情况,对是否需要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做出

决议,并审议需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的专项监督报告;

   (四)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因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审议是否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五)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监事尽职情况、绩效评价及其

薪酬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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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

权益的检查情况;

   (七)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是否需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做出决议;

   (八)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

说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九)审议拟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提案并形成决议;

   (十)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决定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应当依法要求其立

即改正或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其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

不予采纳、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或者拖延采取改正措施的,监事会可

经决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讨论。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情形,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

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决定,在进

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讨论,监事可以自由发言。

   监事发言应观点明确,简明扼要。监事也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十三条 当监事与审议的议案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

避,不得参与该关联议案的表决。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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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询问。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

对相关议案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进行表决之前,可以听

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对所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

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和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

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

事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会议可采用记名投票等书面方式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在监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某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意见的情况

下,可单独就该问题或该部分内容的修改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该修

改事项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对按照表决意见修改后的议案再行以记名投票等书面

方式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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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人负责组织制作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

    (二)监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

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上述人员负责收回。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表决票应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清点;会议主

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书面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表决票进行验票;如果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书面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四十条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会议主持人可根据情况决定

采用书面议案表决方式,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并将议案及与

之相关的说明性文件、议案表决票以适当方式送达每一位监事。如果

监事会议案已派发给全体监事,签字同意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

定人数,且议案表决票送交会议主持人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作出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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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对公司

造成经济损失的,作出该决议的监事应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节         会议决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原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复印件由监事会备存一份,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未

在监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监事应视作

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

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

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节    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记录。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如进行录音,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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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联系人应当参照上述

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地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九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以通讯方

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监事事后应当进行补签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或要

求记录人予以修改,若确属记录错误或遗漏,记录人应负责作出修改,

提出修改意见的监事与记录人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必要时,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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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录音及会议文件原件(包括但

不限于会议通知、通知签收文件、会议议程、会议中散发的文件、会

议补充文件、决议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保存。上述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应当复印一份并在复印件

上加盖监事会印章,复印件由监事会联系人或监事会指定的专人备

存,负责保管原件与复印件的人员,应当为不同的人员。

   监事有权查阅上述会议资料。

   上述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管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监督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

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

    第五十二条 负责执行会议决议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

在案;负责监督执行会议决议的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

议。负责执行的监事和负责监督执行的监事应当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

监事会主席。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

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会议应对有关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作

出评价,并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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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前述法

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由监事会负责组织,修改后的议事

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始为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

“多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执行或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五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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