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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建通信: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2018年6月)2018-06-07  

						                    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

管理,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

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及《润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

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

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

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

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

企业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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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

大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和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

理为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

人和负责公司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

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七条 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

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对总经

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大股东及

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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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

真审核,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

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大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资金被占用情形发

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

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审计部

门是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十条 禁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具

体包括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等成本费用

和其他支出;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的拆借公司资金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

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会同审计部每半年对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进行检查,并分别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及7月10日前将半年来公司大

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报董事长。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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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

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公司董

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借

款利息计),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或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可申请对大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

法通过“以股抵债”等方式清偿。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工作中,应对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

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联关

系,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

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

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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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

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

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

况向全体股东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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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1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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