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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兴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30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布局,有利于丰富公司产品结构,
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盈利水平,增强公司可持续
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承担
此次标的资产评估工作,与该评估机构签署了《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选聘程序
符合相关规定。
    中联评估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且具有多年丰富的评估经验,具备担任此
次评估的胜任能力。
    中联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现实的和潜在的利
益关系,同时与相关交易各方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可预期的利益关
系或冲突,除正常业务往来外,评估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
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
理性。评估机构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
性、专业性的原则;评估方法选用适当,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
结论根据科学的评估过程及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论合理。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支付现金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中选聘评估机构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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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合法,所选聘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
选用恰当,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四)本次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
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支付现金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相关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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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丁   立:


   高志勇:


   刘洪川:




                                                     202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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