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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瑞科技:关于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2021-07-10  

                        证券代码:002937           证券简称:兴瑞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3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的 126 万套汽车电池零组件及 1300 万套 5G 智能终端部
件生产线项目投资具体事宜的议案》,公司拟在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
设年产 126 万套汽车电池零组件及 1300 万套 5G 智能终端部件生产线项目,并就
上述事宜,拟与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公司已
于 2021 年 6 月 17 日召开了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与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签署了上述《投资合作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021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参与了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上进行的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并于同日取得了《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确
认公司以人民币 4,537.8 万元竞得慈高新区 II202129#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土地面积为 56021 平方米(84.0315 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与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慈溪市企业投资
工业项目 “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并与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二、《慈溪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协议甲方: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协议乙方: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1、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慈高新区Ⅱ202129#,宗地总面积 56021 平方米(即
84.0315 亩)。
    2、本协议项下宗地坐落: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399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三)建设要求
    1、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人民币叁佰陆拾柒万元(小写 367 万元);
    (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 1.306;
    (3)年亩均税收不少于人民币贰拾柒万元/亩(小写 27 万元/亩);
    (4)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柒点叁万元/吨标煤(小写 7.3 万元/吨
标煤);
    (5)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人民币伍仟贰佰柒拾伍万元/吨(小写 5275 万
元/吨);
    (6)R&D 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不低于百分之肆(即 4%)。
    2、乙方应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10 万元/亩
(甲方指定履约保证金收款账户:慈溪市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901300019000125320 工行慈溪支行),履约保证金不抵扣土地出让价款,分二
期退还。按本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的,退还 50%;按本协议约定按时竣工并通过竣
工核验的,退还 50%。
    3、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为 3 年,具体开竣工时间和认定
以《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作协议》(须
在土地“招拍挂”成交前签订,未签订该协议,则土地成交无效)约定为准。乙
方不能按期竣工,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报市
国土资源局批准,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4、本协议项下宗地投产初始运行期限为 3 年,即宗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
收后的 3 年。
       (四)综合验收
    1、在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约定竣工期限和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届满 3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竣工核验、达产复核申请。若企业提前达到竣工验收或
达产复核要求的,可提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竣工核验由甲方牵头,发改、国土、住建、规划等单位配合;
达产复核由甲方牵头,发改、经信、环保、科技、税务等单位配合。
    3、在项目约定竣工期限届满 30 日内,乙方未提出竣工核验的,视同竣工核
验未通过;在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届满 30 日内,乙方未提出达产复核的,视
同达产复核未通过。
    竣工核验时,容积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
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并按照本协议第
十一条追究违约责任。
    达产复核时,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R&D 投入强度
任一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整改后仍
不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并按照本协议第十一条追究违约责
任。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按照《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慈溪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建设,未按时开竣工的,
按照《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作协议》
约定追究开竣工违约责任。
    2、本协议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
加值、R&D 投入强度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
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
金,并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和国土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
主张违约金。
    3、乙方应按本协议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全面履行各
项义务。本协议未尽的违约责任事项,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
《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合作协议》等约定执行。
    4、在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标准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
或者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转让或者出租的,本协议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在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标准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股权
转让、股权质押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形
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本协议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在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标准后,乙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
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的,应在作出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
书面通知甲方。
    5、竣工核验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取消乙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各类政府
性奖励和荣誉的资格。

    (六)不可抗力
    1、发生不可抗力的,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如不可
抗力事件造成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不得不延迟履行,则其义务在不可抗
力造成的延期内可暂停履行,并应自动延长至暂停的时间结束后再履行。“不可
抗力”是指各方不能控制、不能防止和预见、不可避免或不可克服的且造成任何
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
风、洪水、火灾、战争、中央政府的行为、罢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
后果不能预防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
    2、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他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十五日内
提供当地公证机构就该不可抗力的发生和持续出具的证明。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
应尽最大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七)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
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
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2、本协议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
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3、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详尽规定的内容,涉及土地出让相关的事项,按照《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
执贰份,副本贰份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出让方: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受让方: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宗地编号:慈高新区 II202129#地块
    3、宗地面积:56021 平方米
    4、宗地位置: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宗地用途:工业用地
    6、出让年限:50 年
    7、出让价款:4,537.8 万元人民币
    8、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慈溪市人民政府批准,本
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签署《慈溪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利于推进公司年产 126 万套汽车电池零组
件及 1300 万套 5G 智能终端部件生产线项目的建设实施,建设投资该项目将进一
步加快公司发展战略布局,有利于公司产能的扩张,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产品
的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
保该项目顺利实施,保证协议签署后的正常履行。
    3、因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效益存在不确定性,协议的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本次《慈溪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涉及“违约
责任”相关条款,因本次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效益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未能完成
相关承诺致使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签署《慈溪市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及《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权属证书等工作,
相关事项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项目开工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的规划、
建设施工等报批事项,还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后续,公司会按照当地相关
部门要求,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