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鼎控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1-03-31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各位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鹏
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
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审计部对公司
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进行了评价。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审计部
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审计部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另,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
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审计部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
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鹏鼎
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庆鼎精密电子(淮
安)有限公司、宏启胜精密电子(秦皇岛)有限公司、宏恒胜电
子科技(淮安)有限公司、鹏鼎国际有限公司及鹏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
总额的97.61%、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
的99.38%;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组
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控制活
动(资金活动、采购业务、生产管理、销售业务、资产管理、研
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全面预算、合同管
理)、信息与沟通(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财务报告)、内部
监督;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销售业务、采购业务、
生产管理、资产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
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审计部依据《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十七条、《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一般规定》第十六条等 2 项法条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
缺陷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并参酌『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
重要性』指南,对重要性水平的参考数值,结合公司规模、行业
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经参酌同业并作比对,建
议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内控缺陷导致的已发生或
重大缺陷 年度预计(可能)发生的错 ③被注册会计师发现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
报≥营业收入的 1% 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
督无效。
营业收入的 0.5%≤内控缺 ① 控制环境无效;
陷导致的已发生或年度预
重要缺陷 ②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计(可能)发生的错报<营
业收入的 1% ③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④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
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
偿性控制;
内控缺陷导致的已发生或 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
一般缺陷 年度预计(可能)发生的错 缺陷。
报<营业收入的 0.5%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定量标准 定性标准
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大 于 营 业 收 入 的 1% ②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重大缺陷 (含),或受到国家级政 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府部门处罚致对公司造 ④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
成较大负面影响 ⑤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①公司因管理失误致发生重要财产损失,控制
达 营 业 收 入 的 0.5% 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
重要缺陷 (含)~1%,或受到省级 ②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
政府部门处罚致对公司 但从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造成负面影响 之情况;
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
小于营业收入的 0.5%, 陷。
一般缺陷 或受到市级政府部门处
罚致对公司造成负面影
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
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三、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