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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鹏鼎控股: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12-07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鹏鼎控
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以及
外部融资环境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的股东回
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未来战略
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兼顾各类股东意愿,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
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额不得超过累
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 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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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二)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度至少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在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前提下,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三)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每股净资产偏高、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配的前提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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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
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
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
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
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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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的意见。

    3、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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