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乳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02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
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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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1 日,并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780,000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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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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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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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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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庆
2021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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