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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乳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5-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3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 366 号新希望中鼎国际 2 栋 18 楼 3 号
法定代表人            席刚
注册资本              86,658.2827 万元
成立日期              2006 年 7 月 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90021999F
                      乳及乳制品、饮料和冷冻食品的经营、社会经济咨询【包括投资咨
                      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牲畜的
                      饲养;乳及乳制品、饮料、冷冻食品的研发;预包装食品、乳制品
                      (凭许可证经营)、农畜产品的批发;奶业基地的建设与经营。(不
经营范围
                      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申请;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项
                      目,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涉及许可证的凭
                      相关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614 号”核准,新希望乳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乳业”或“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开发行了
718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71,800.00 万元。扣除承
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发行手续费
用等本次发行相关费用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净额为 705,302,772.08 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
资,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020]第 2000923 号《验资报告》。

       新乳业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
构”)担任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同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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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需要,中信证券自 2020 年 6 月 22 日起承接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对新乳业的持续督导期为自 2020 年 6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新乳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续督导期已届满。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
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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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
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
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
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
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新乳业的定期公告及临时公告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
阅。保荐机构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新乳业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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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向威                        曾劲松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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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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