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 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对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我们认为,该决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上述期限,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彩英 曹征 胡友春 2021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