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47 证券简称:恒铭达 公告编号:2021-056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 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57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9.2744 万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0.38%; 2.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 请投资者注意。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 1. 2020 年 4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恒铭达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相关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 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 2020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国金证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3. 2020 年 6 月 18 日至 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 异议;公示期满,监事会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 2020 年 7 月 6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其摘要的议案》、《苏州 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 2020 年 8 月 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0 年 8 月 7 日为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9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37.05 万份,行权价格为 33.62 元/ 份;向 7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13.9 万股,授予价格为 22.2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就 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 2020 年 8 月 25 日,除去部分放弃激励的情况,公司实际首次向 95 名对象授予的 36.85 万 份股票期权完成登记,首次向 71 名对象授予的 513.7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 7. 2021 年 8 月 3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 量和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终止 本次激励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二、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根据前期公司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71 名激励对象共计 513.75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 22.21 元/股。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总股本 126,649,510 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00 元(含 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7,994,853.00 元(含税)。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 本 126,649,510 股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3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 的总股本增加至 164,644,363 股。”2020 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21 年 5 月 13 日完成。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部分数量由 5,173,500 股调整为 6,678,750 股,回 购价格由 22.21 元/股调整为 16.85 元/股。调整方法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公告》 (2021-054) 三、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达成的情况 (一)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 售所获总量的 40%。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为 2020 年 8 月 25 日,第一个限售期已 届满。 (二) 离职激励对象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回购注销。 第一个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而须回购注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人数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 1,688,500 2,195,050 2,195,050 (三)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说明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要求: 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i.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i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v.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要求: i.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ii.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iii.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iv.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v.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达标,满足解除限售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 年-2023 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 2020 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2019 年营业 收入或 2020 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2019 年净利润。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643,623,742.97 元,较 2019 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 10.04%,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满足部分行权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考核办法,对个人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B、C、D、E 五档, 激励对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比例与该限售期对应的考核期间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激励对象当 期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分数对应的行权比例: 考核等级 A B C D E 分数段 90 分及以上 80-89 分 70-79 分 60-69 分 60 分以下 可行权比例 100% 90% 80% 60% 0%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目前在职的 61 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具体如下: 单位:股 当期实际 当期应回 考核 首次授予限制 经调整后的限 当期计划解除 当期可解除 人数 解除限售 购注销数 结果 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限售数量 限售比例 数量 量 11 A 253,000 328,900 131,560 100.00% 131,560 0 36 C 998,000 1,297,400 518,960 80.00% 415,168 103,792 10 D 468,000 608,400 243,360 60.00% 146,016 97,344 4 E 1,730,000 2,249,000 899,600 0.00% 0 899,600 总计 61 - 3,449,000 4,483,700 1,793,480 - 692,744 1,100,736 综上,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 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期解禁条件已经达 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禁期实际可解禁股票数量为 692,744 股。 四、 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一)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57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692,744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 182,057,298 股的 0.38%。 单位:股 当期实际 当期应回 剩余未解 序 首次授予限制 经调整后的限 当期计划解 姓名 职务 解除限售 购注销数 锁限制性 号 性股票的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除限售数量 数量 量 股票数量 1 齐军 董事、副总经理 900,000 1,170,000 468,000 0 468,000 702,000 2 马原 副总经理 200,000 260,000 104,000 83,200 20,800 156,000 3 许瑚益 副总经理 100,000 130,000 52,000 31,200 20,800 78,000 4 吴之星 财务负责人 300,000 390,000 156,000 0 156,000 234,000 5 朱小华 董事 270,000 351,000 140,400 0 140,400 210,600 公司及子公司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骨干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 1,679,000 2,182,700 873,080 578,344 294,736 1,309,620 励的其他核心人员(56 人) 合计 3,449,000 4,483,700 1,793,480 692,744 1,100,736 2,690,220 注:公司原股本为 164,644,363 股,截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 开发行普通股 17,412,935 股,公司股本变更为 182,057,298 股。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 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 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审议程序 (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全体委员经审核后,认 为: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版)》及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 公司按照《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版)》及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 关事宜。 (二)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此事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披露的《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对本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披露的《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变更及行权、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六、 备查文件 (一)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激励计划变更及 行权、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