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铭达:恒铭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24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
为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 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继续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使用,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购买低风险、高流动性、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
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通过严格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延期,未对募投项目进行实质性变更,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苏州恒铭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彩英 曹征 胡友春
2022 年 1 月 21 日